目的性,指所有司法政策,都是为一定方案之实现,为当下问题之解决所安排的目的性举措。
党的十八大以来,中国法开始了回归自身文明与自主道路的全新历史进程,对依法治国领域的思想与制度路线进行了合理正当的批判性调整,提出了全面依法治国的崭新时代命题,党内法规在此脉络中获得了前所未有的规范性定位和制度建设动力。贝淡宁教授论证的不是一种纯粹形式的贤能政治,而是高层贤能+基层民主的贤能民主制,是一种混合宪制模式。
以笔者对宪法理论与党内法规理论的研究和领悟来看,以下理论性维度和思考方向似乎是值得聚焦和探求的。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分别对应上述的双重代表制,其终极合法性都连接到人民主权的宪法至上性。若不能准确理解和定位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的异同,就可能在党内法规制度建设与国家法治进程中犯下简单混同和逻辑错位的严重失误,从而对全面依法治国的内在逻辑与制度效能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害。我国宪法秩序在基本精神结构上表现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党决定废除干部领导职务实际上存在的终身制,改变权力过分集中的状况,要求在坚持革命化的前提下逐步实现各级领导人员的年轻化、知识化和专业化,并在这些方面着手做了一些工作。
同样,作为全面依法治国体系内的规范类别,党内法规有着不同于一般国家法律的法哲学基础和价值取向,不能完全用国家法的法理逻辑套用到党内法规的制度建设和制度评价之上。2018年修宪以来的国家体制呈现出党政依法融合的规范取向,对党内法规体系与国家法律体系的二元规范之深度衔接与整合提出了更高的法治要求。党内法规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一种内在规范现象,不同于社会组织的自治章程或社会软法,也不同于西方式政党的内部管理制度,更不同于西方宪制秩序下调控政党选举和政治竞争秩序的政党法,而是内嵌在国家整体权力秩序内部的特定规范体系。
国家权力有法可依,党的领导权力有规可依,党与国家的关系不仅在宪法层面予以规范确认,更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具体规则层面进行了细则化规定和调整,这是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制度特色和结构增量。贝淡宁教授论证的不是一种纯粹形式的贤能政治,而是高层贤能+基层民主的贤能民主制,是一种混合宪制模式。与义务优先原则相适应的是党员的护卫者伦理的确立,即党组织和党员在党内法规中的权利义务配置,根本目的在于塑造党组织的公共服务能力和党员的护卫者伦理。群众路线是党的领导中的民主工作方法和科学方法论,但不是民粹主义和大众主义的庸俗化,而是真理与历史、代表与人民的具体结合。
这里关于普遍真理和具体实践相结合的论断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科学方法论,而毛泽东有关理论和实践的思想则是这一结合的具体代表。这里的维护党规党法则提出了党的有关机构严格执行党规党法及自觉维护党规党法权威性与规范性的实践要求。
在历史决议的综合体系中,党内法规体系既是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全面从严治党的主要制度方法,更是全过程人民民主的保障要素,是党的领导理性化、制度化与程序化的合逻辑展开。我国宪法秩序在基本精神结构上表现为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为形成覆盖党员干部的完整的反腐法网和规制体系,党内法规按照国家法律的严谨规范性加以自我清理和体系化,以及建立健全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衔接互动机制,就成为新时代反腐制度化的必由之路。其三,贤能民主制的混合治理模式。
本文即拟对党的六中全会决议中的党内法规定位加以聚焦阐释和论述,在此基础上对党内法规的体系化与普遍化问题进行理论检讨和辨析,最终回到一个完整的国家治理体系的范畴内讨论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的协调治理问题,以对民族复兴和新时代的中国之治的体系性探讨作出必要的智识贡献。这些党内法规主要涉及党的组织建设、行为规则与纪律规范,是党自我治理的核心规范。(二)党内法规体系化的主要动因与价值承载 党内法规长期游离于法学与法治建设的理论视野之外,作为党建和党的政策研究的对象。随着民族复兴进程的深化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实在化,中国道路与中国之治的系统理论及其制度方案必然成为诸多国家和地区学习与借鉴的对象,而党内法规学及党内法规体系之理论融贯性与制度严密性尚未达到成熟阶段。
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1982年修订的宪法循此建立了一种适应改革开放要求的改革宪法体制,确立了中国宪法的改革根本法秩序。
某种意义上,通过党内法规合理保护党员的人格尊严、民主权利与联系群众的先进代表性,正是党的先进性和为人民服务的政治本质的最佳体现。此外,党内法规体系中严密的义务设置、反腐败的纪律检查制度以及对党员个人的全面约束和建构,还可从法家主义的秩序理性及共同体动员理论中获得启发和支撑。
其二,党内法规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构成要素,必须从中国宪法秩序的内在原理与体系出发加以阐释和系统化,其理论证成与规范化指导难以从西方法治模式中获得充足与相称的理论资源和制度资源,这也标志着中国宪法理论必须回归自身规范和经验,移植主义的法律思想和制度进程出现了重大的结构转型,中国法获得了自主生命和理论自觉。党内法规体系化是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系统工程的重点环节加以建设和定型,其法理论意义既在于对既有党内法规的内在清理和系统化,更在于从中国法的整体规范层面重新定位和构造完整的规范类别与规范间关系。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关系整体上需要符合党政依法融合的新时代国家治理哲学和指导思想,既不是以党代政,也不是以政代党,而是党政各自依据法治原理和规范个性实现有序发展和有机协调。在建立健全全面依法治国体系过程中,党内法规的法治共性和规范个性需要予以科学判别、尊重和建构,以符合我国宪法整体的秩序原理和规范导向。这是一种真理类型的实质代表制,不同于选举民主的形式代表制。党内法规属于这一新历史阶段的治理之要,其体系化与普遍化已初具规模和形态,但远未定型和终结。
进一步来说,无论是古代贤能君子,还是当代先进党员,在天下主义、国际主义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终极使命与理想意义上具有高度的规范相通性,党内法规需要张扬一种合理会通中国古典天下主义的新国际主义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文化与哲学基础。党内法规要调整和塑造先进党组织和先进党员,其规范整体在法价值取向上锚定于义务优先,而不是权利本位,这是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最本质的法价值差异。
党内法规体系作为中国执政经验与政党文明理性浓缩的结晶,是中国共产党自我合法化及对外互鉴交流的重要载体和依据,也是作为一种可普遍化的党建经验及执政责任制模式的学习对象。因为邓小平在1978年就明确指出过没有党规党法,国法就很难保障,党的领导权威需要理性和制度化展开。
二是在习近平新时代的全新历史方位上全面系统总结建党一百年的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提出了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是当代中国马克思主义、二十一世纪马克思主义,是中华文化和中国精神的时代精华,实现了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新的飞跃,从而以全面继承和发展既往历史决议精神并体系性建构新时代指导思想框架的方式,同样是在民族复兴与人类命运共同体的重大历史关头统一了全党思想和行动,从而确保了三个历史决议内在精神与治理功能层面的连续性、一致性和创新发展属性。无论是从法规数量,还是法规类别来看,党内法规已经基本完整覆盖党的组织、领导、自身建设与监督保障的主要领域,对党的执政能力的主要环节进行了较为完整的法规调整和理性重塑。
三是《中共中央关于党的百年奋斗重大成就和历史经验的决议》(2021年11月11日)。党内法规的规范源头在于中国宪法上的双重代表制,即党的领导代表制和人大民主代表制。普遍化 引言:历史决议与治理现代化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与治理现代化体系中,党的领导是一个全面而至上的政治原则,被普遍理解为中国现代国家建构、民族复兴与现代化事业的最关键领导力量。如果没有党的领导的宪法规范连接功能,党内法规就不可能具有在全面依法治国体系中的规范性地位。
其二,党内法规根据其制定主体与重要性分为7类,分别是党章(1部)、准则(3部)、条例(43部)、规定(850部)、办法(2034部)、规则(75部)、细则(609部)。这些制度性进展本身就是改革开放时代国家治理现代化与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和标志。
党的舆论机关在这方面也做了许多努力。第五,党内法规不能排斥党的领导的决断余地,不是以官僚机构化治理为终极目标。
二、全面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第三个历史决议中的党内法规 2021年发布的第三个历史决议,在党的领导与治理意义上有两大主要功能:一是对前两个历史决议之基本判断和历史作用的肯定与继承,确认它们实事求是总结党的重大历史事件和重要经验教训,在重大历史关头统一了全党思想和行动,对推进党和人民事业发挥了重要引领作用,其基本论述和结论至今仍然适用。国家常态化治理与中国特色法治体系由此逐步均衡良性地发展起来。
这也进一步凸显了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在根本规范原理上的差异性,而尊重与合理转化这种差异性恰恰是党内法规体系科学化和理性化不可或缺的前提与基础。其五,全面依法治国的五大体系在历史决议中仍然只是一个描述性的整体和一个规范性的框架,其来源于党规和国法各自形成的二元规范系统,又是基于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带来的、专属于中国法自身的二元规范体系性整合的面向和指向,而作为全面依法治国的独特元素,党内法规体系之制度建设既有对国家法原理和经验的学习、移植与转化,也有基于自身法规属性、价值取向与调整方式的自主性建构,二者共同受制于1982年宪法的整体秩序,但有着分别的规范群落、功能指向和互动法则。党内法规与国家法律之间存在共享的规范原理,也存在各自保持个性发展与相互启发关系的辩证协调性质。依法治国的全面性法理自觉和制度行动主要是从党的十八大之后展开的,执政党通过对法治建设与党的建设的理论检讨,以政治决断的意志和开放性展开了法治系统的重新构造,将党内法规体系予以规范性接纳并投入极大的国家制度建设资源进行法规清理和大规模的法规制定,这才有了在2021年建党百年时刻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的形成。
该决议指出:中国共产党自一九二一年产生以来,就以马克思列宁主义的普遍真理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相结合为自己一切工作的指针,毛泽东同志关于中国革命的理论和实践便是此种结合的代表。党内法规对党组织与党员的塑造和建构,就是要形成一支来自人民、服务人民并坚持正确道路的先进性、领导型先锋队伍。
党内法规体系的理论成熟和制度化定型必将成为中国民族复兴与政党文明的重要指标之一。四、党内法规的法哲学检讨与普遍化命题 中国政治文明和中国法的当代精神的要害在一个全字,这是完整、系统、整合、协调及精确规范化的意涵,确保所有公权元素和所有值得保护的个体及其利益均获得规则性覆盖、义务性确认和权利性保障。
就党的领导与规范性的国家法律体系的连接和互动而言,一种比较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是不可或缺的。1922年7月,党的二大通过了正式的党章,这是党内法规体系中的根本大法。